一名日籍的已婚男子10幾年前被公司派到台灣來工作,和台籍蕭姓女同事有了外遇出軌的行為,甚至還在2005年生下了孩子,直到去年日商的大老婆才知老公外遇,跨海來台怒告兩人通姦,但台北地檢署認為,日商和蕭女的外遇行為發生在2004年,日商的老婆去年才進行提告,而這已超過5年的追訴權,即便兩人確實偷情生子,也只能將全案不起訴。
不起訴處分指出,日商的老婆懷疑老公偷吃許久,但直到去年3月底再次問老公,老公才大方承認自己外遇蕭女,還在2005生下一名女兒。
日商出庭時辯稱,只有在2004年的時候跟蕭女發生性行為,之後就沒有再繼續了,蕭女則表示,2005年間和日商到香港出差時,曾在飯店做愛,當時她不清楚日商是已婚身分,直到懷孕、生下孩子後,日商拒絕讓小孩申報戶籍,她才知道對方已婚。
檢方指出,通姦罪屬輕罪,依當年法律規定,追訴權的時效只有五年,日商老婆卻直到去年才進行提告,已超過時效,今對兩人不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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